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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节假日期间违规出国(境)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组织部 点击:[]

1.案例

近日,湖南省原郴州市人防办正处级干部刘文杰节假日期间违规出国(境)问题被公开曝光。

经查,2013年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刘文杰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到柬埔寨、几内亚比绍等地。此外,刘文杰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8月,刘文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待遇。

2.说纪

今日说案: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

2018年初,郴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接到关于原郴州市人防办相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在核查相关干部的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及出国(境)记录时,办案人员发现正处级干部刘文杰在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未经组织批准,利用周末时间先后7次出国(境),目的地分别为澳门、几内亚比绍、柬埔寨等地。

为何刘文杰如此频繁出国(境)却无人察觉?原来,2013年刘文杰临近退休,别说是节假日,即使是在工作日也不是每天都能在单位看到他的身影。凭借着这种“半退休状态”,刘文杰开始肆无忌惮地频繁私自出国(境)。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作为一名正处级干部,刘文杰当然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纪违规。抱着“不能让别人知道”的想法,刘文杰决定欺瞒组织。2014年,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刘文杰在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一栏(填表说明要求该栏填报上年度情况)勾选“无此类情况”,瞒报了自己2013年因私出国(境)的事实。

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且事后未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刘文杰的行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八十二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刘文杰以为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自己私自出国(境)的违纪行为就很难被发现,暴露出其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的淡薄。纵观近年来的通报,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红军视组织纪律如无物,外出从不向组织报告,2005年至2015年间,私自出国(境)20次;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郴州市口岸办工作期间,于2012年至2015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2015年3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隐瞒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读硕士的情况;大连市政府原巡视员王洪俊未经批准私自出国……他们因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受到相应处理的教训还历历在目。

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更不能“说走就走”,只有忠诚于组织,履行好程序,出国(境)才能名正言顺。未经组织批准,违纪违规私自出国(境)也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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